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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捐款及捐物處理徵信辦法


受贈捐款及捐物處理徵信辦法-106年3月18日第六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會議通過頒定實施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新竹縣身心障礙者扶助協會
    受贈捐款及捐物處理徵信辦法

    106年3月18日提出實施
    106年3月18日第六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會議通過頒定實施

    一、  為有效管理社團法人新竹縣身心障礙者扶助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外界捐助之捐款及捐物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落實促進身心障礙者福利 服務,並責信於捐助人,特訂定本辦法。
    二、 接受外界捐贈之捐款及捐物,均應開立本會收據,收據內容,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贈人之姓名、捐贈金額或物品名稱及捐贈日期。
    三、 前項捐款,包括現金、支票、逕入本會帳戶之捐款;捐物,包括米、食品、其他物資、財產設備等。
    收據應為三聯單,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收執聯由捐贈人收存
    (二)   會計聯由本會會計收存
    (三)   存根聯由本會備查及收存
    四、 接受外界捐贈之捐款,均應存入本會帳戶存儲,且登錄名冊。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捐款:
    (一)凡外界捐贈之現金,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使用。無指定用途時則使用於本會活動、設施設備維護、購置或本會會務及其他福利事項等,皆由本會統籌運用處理。
    (二)指定其他用途或未指定用途者,應存入本會帳戶存儲。
    捐款須由承辦人員開立收據予捐款人,且登錄名冊,存入本會帳戶存儲。
    五、 接受外界捐贈之捐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物為財產設備類者,填具財產清單,列入本會財產管理。
    (二)捐物除依捐贈者之意願處理外,其餘均由本會按會員屬性及數量統籌分配,妥善運用。受分配單位簽收領物。
    六、 公開徵信:至少每六個月辦理公開徵信,刊登於所屬網站。內容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有指定用途指者應與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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