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團法人新竹縣身心障礙者扶助協會 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新竹縣身心障礙者扶助協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身心障礙團體,亦是社會慈善公益人民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結合社會之善心、賢達人士共同籌組成立,以推廣與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自力更生重新融入一己之力量,造福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縣行政區域所屬區域內。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政府推廣協助身心障礙者之政策及結合公、私立機構、企業,團體與社會善心、賢達人士,共同謀求並增進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和權益。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三、聯絡世界各國之相關推廣或照顧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福利機構,彼此交換經驗及促進資訊之交流。
四、收集與整理各種與身心障礙者有關之資料,並出版刊物及有關書籍。
五、舉辦相關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自力更生之活動與方案如下:
(一)辦理各障別之身心障礙者醫療講座,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對疾病的認識、預防與保健。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以增加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
(三)舉辦身心障礙者相關之休閒、旅遊活動。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商店與工廠,增加身心障礙者工作機率。
(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庇護市場。
(六)舉辦大型性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資訊展。
(七)聘任專業、專職工作人員推廣執行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業務。
(八)成立身心障礙者中途之家,做為身心障礙者心理建設、生活訓練之場所。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分為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二種。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設籍本縣縣民年滿二十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每年固定向本會捐款叁仟元以上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三、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期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第 七 條:會員經喪失會員資格,或自行退會,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依本章程所訂標準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
三、協力達成本會任務。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各項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喪失會員資格:
一、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議決議除名者。
三、自行退會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理。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當年會費至隔年開大會仍未繳會費者,在會員大會中,予以除名。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者當理監事,遇有缺額時則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之,均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會員如要參選本會理監事一職,不得兼任其他2個以上身障協會理監事職務。(因身障協會會員大多數重複,且身兼數職。此舉可讓更多熱心服務的會員出來參選,也可讓協會新血輪替。)
第十六條:一、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在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中擔任主席。
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會務並在監事會議中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變更或修改本會章程有關事宜。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四、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提案建議事項。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入會,退會事宜。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七、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會務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監督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依章程規定解職或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請假第三次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由候補 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章程規定召開理監事會議超過二次者,應報主管機關解除其理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補選。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必要時設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指示處理日常事務。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不得由現任理事、監事擔任。且不得聘僱理事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議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一、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達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開會與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具效力。如為下列事項,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 三十 條: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才同意行之。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佰元。
三、榮譽會員:每年新台幣參仟元。
四、會員捐款。
五、政府補助費。
六、其他收入:
七、基金及其孳息。
第三十二條:會員退會或喪失會員資格時所繳納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本會之預(決)算報告、工作計畫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經監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有企業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各項施行細則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所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須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及文號如下:
l 90年4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l 98年4月11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依據新竹縣政府98年5月8日-府社行字第0980066899 號 函准予備查。
l 105年1月31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3月3日-府社行字第1050030155 號函准予備查。
l 106年3月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4月5日-府社行字第1060046694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