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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縣民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實施要點

  • 發佈日期:2014-12-09
  • 照片說明文字100年6月24日府社福字第1000077879號函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讓新竹縣縣民在遭受意外不幸死亡時,減輕其家庭之經濟負擔,為新竹縣縣民辦理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保障民眾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投保對象:凡十五歲以上,且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設籍於新竹縣六個月以上者 (以下稱被保險人)。

    三、保險範圍: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在新竹縣轄境內、外發生意外死亡者,均需理賠。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而此意外傷害事故為被保險人死亡之直接原因,依保險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保險金額:每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受益對象: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六、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二年內,向承保單位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前項保險金給付,由承保單位審核後逕行撥款於保險受益人。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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